原创 汕头中院 汕头法院汕头立某公司是一家专门制作各种凹印版辊的企业。2017年5月,立某公司为潮州市潮安区某包装厂制作电调版辊。当月31日,包装厂的投资人、经营者杨某潮确认结欠立某公司制版费31万多元。然而,围绕这笔欠款,立某公司却与包装厂、杨某潮及其前妻徐某思、以及徐某思的胞兄徐某行打起了多场官司。立某公司表示,杨某潮作为包装厂的投资人、经营者,在立某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名,并加盖包装厂印章,确认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结欠立某公司制版费314938元。#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随后,他们多次向包装厂及杨某潮、徐某思追讨,均没有结果。到2017年8月初,立某公司了解到,已经有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杨某潮、徐某思。于是,2017年9月28日,立某公司到汕头金平法院提起与包装厂、杨某潮、徐某思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并于同年10月1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包装厂、杨某潮付还原告立某公司定作款31万多元以及利息,被告徐某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立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而执行过程则是一波三折,因为被执行人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徐某思名下一处房产已经被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另一处房产因与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因,导致立某公司的债权无法清偿。而徐某思名下的第三处房产,也被其以二手房买卖交易的形式进行转移。原来,徐某思与杨某潮已于2017年7月19日离婚。同年9月25日,徐某思与胞兄徐某行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徐某思将其第三处房产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行。三天后,这套房屋转移登记为徐某行所有。但徐某行并没有向徐某思支付房款。立某公司认为,徐某思与徐某行就房产的转让行为是为了恶意逃避债务。立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金平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徐某思与徐某行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房产的权属人仍为徐某思,即将该房的产权恢复至徐某思名下。2019年12月25日,金平法院通过与徐某思相关的另案判决,发还立某公司18万元款项。余下的13万元,各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4月13日,金平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转让房产是为逃避债务?法院这样认定金平法院认为,徐某思与徐某行无偿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极大地削弱了徐某思的偿债能力,侵害立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立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徐某思、徐某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立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汕头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法庭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焦点一:徐某思转让房产给胞兄徐某行,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徐某思认为,其在转让涉案房产时已经离婚,其完全有自由,处置自身财产的权利。涉案房产一开始的购买人为徐某行及其母亲。涉案房产转让时,徐某行替案外人杨某潮、徐某思付清了该套房产的抵押借款14万元,在涉案房产一开始即为徐某行付款购买的前提下,徐某行又替杨某潮支付了14万元的借款,才得以将房产重新过户到其名下,显然不能认定徐某思将涉案房产转让徐某行是无偿的。